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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时间:2012-10-08  来源:研究生处  编辑录入:研究生处  

                   北京印刷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印刷、出版以及相关传媒产业和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培养传媒类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印刷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有关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我校研究生部负责。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近五年内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至少有一篇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一部,且本人为主要作者;
3.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至少有一项专利且本人为专利权持有人或发明人;
5.与上述学术业绩同等的、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和奖励(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二)申请人应在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时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证明文件、证书和材料等。
(三)在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后,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登记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表);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由研究生部组织的按我校相关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在校内进行。考试要求及评巻标准与所申请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学校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内容完整,符合科技和学术规范,并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相当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符合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规范(详见:《北京印刷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一般采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并配有中文和外文摘要,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两万字。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两位。
2.论文评阅
① 论文答辩前,研究生部需组织聘请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以及与学位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
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部认可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请专家评阅。
③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15天。
④ 论文评阅至少两人(其中一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审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本次论文评阅为不通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
3.论文答辩
①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 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② 论文答辩程序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后,填报《北京印刷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和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进行答辩。论文的答辩分为两部分进行,总时间为50分钟。前20分钟为研究生学位论文陈述时间,后30分钟为提问和答辩时间。
③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④ 论文评阅未通过,但评阅人建议修改后再重新评阅的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对论文修改后重新提出论文评阅的申请,评阅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通过者可进入答辩程序;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会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有关经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 学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学校应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需要时,应报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或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